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8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伟与新郑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8行初15号原告高伟,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琚保丰,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朱海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江民、王晓辉,该局民警。原告高伟诉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伟于2016年4月6日以被告变更强制戒毒措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伟负担。审 判 长  王争学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