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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86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陶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4月在原张掖市城关镇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在长达14年的婚姻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无法继续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我们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所购买的家电,家具等财产,归被告所有;家庭存款共计10万元,原告4万,被告6万;退房款12万元,原、被告各6万元;股票、基金约10万元,归被告所有;所购价值2万元长城汽车归原告所有。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夫妻感情尚好。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主要是在外面有女人,经常拿用那家里的钱,回家就和我闹事。共同生活期间所住的房子是我买的,家具也是我所购买,没有共同存款,股票不是10万元,是5万元。原告喜欢车,购置了价值7万多元车牌号为甘H62**长城汽车,价值16万元车牌号甘C67**比亚迪轿车。我与原告婚前就认识,我想能挽回就挽回,虽原告有许多过错,我可以谅解。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19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彼此珍惜再建家庭,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再生育。被告所带小孩常有淘气行为,原告杨某某为此抱怨,被告则认为原告不顾家、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5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5)凉民初字第3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再未一起生活,现原告觉得夫妻感情不能和好,难以维持,再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聊天记录、民事判决书等经过审理质证的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未生育子女,但双方在婚前就相识较长时间,相互间深为了解,婚姻有比较坚实的基础。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孩子的教育、家庭事务处理不当、相互猜忌有吵架、分居现象,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孩子已长大成人,原被告双方也已享天命,应当在共同生活中珍惜现有感情,相互信任,求同存异,及时��解矛盾。为了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