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吉林省柳河县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吉林省松江河森林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贪污一案,由吉林省松江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0日以松林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一款、第八十九条规定,王某某的贪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朝金审判员 孙东亮审判员 盛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郦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