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锐力健身装备有限公司与厦门润天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晓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锐力健身装备有限公司,厦门润天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吴雪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3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锐力健身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马库斯(MARKUSKARLGILDN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鸿。委托代理人黄其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润天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杨晓,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雪红,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上诉人上海锐力健身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润天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天琅公司”)、被上诉人杨晓、被上诉人吴雪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逸民审判员 邵美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自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