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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190号原告盘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盘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某负担。审判员  粟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