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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邓思发与黄海建、陈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思发,黄海建,陈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340号原告邓思发,男,。委托代理人钟志武,男,广东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建,男。委托代理人邓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被告陈秀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思发诉被告黄海建、陈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思发于2016年4月18日以其己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思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己交9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原智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