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邓思发与黄海建、陈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思发,黄海建,陈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340号原告邓思发,男,。委托代理人钟志武,男,广东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建,男。委托代理人邓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被告陈秀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思发诉被告黄海建、陈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思发于2016年4月18日以其己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思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己交9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原智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