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董金锋与高下放、邓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锋,高下放,邓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董金锋,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下放,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珍霞,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上述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新安县水城建设指挥部有到期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下放、邓珍霞在新安县水城建设指挥部的补偿款93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