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49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何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云云,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0元减半收取107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黄联娟人民陪审员 凌戊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