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立与王冰劳务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冰,李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3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冰,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立,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上诉人王冰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上诉人王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王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云 峰审 判 员 苗世英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春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