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唐陆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陆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03刑初57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陆军,曾用名小六,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1999年8月3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4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陆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雨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唐陆军撬窗进入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新村张小四家中,盗窃华帝牌热水器1台、床单3条、手机1部,鉴定价格21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陆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陆军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证明,被盗物品照片,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鹤价证鉴(2016)14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窃物品价格总计为2135元,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出具的鹤公(山)勘(2015)1121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35张,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唐陆军主动交待的另一起盗窃犯罪线索还在进一步的核实中;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唐陆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陆军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陆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陆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崔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丽春附:本案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