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侯建江与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江,河北日报报业集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9879号原告侯建江。被告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86号。原告侯建江诉被告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侯建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建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建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铁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