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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玉莲与姚学义、李淑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975号原告宋玉莲,农民。被告姚学义,约60岁,市民。被告李淑玉,约60岁,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莲与被告姚学义、李淑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秀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