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石文入与景慎福、聂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入,景慎福,聂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石文入,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景慎福,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聂素丽,女,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文入与被告景慎福、聂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文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文入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石文入负担。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韩丽丽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