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石文入与景慎福、聂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入,景慎福,聂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石文入,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景慎福,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聂素丽,女,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文入与被告景慎福、聂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文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文入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石文入负担。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韩丽丽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