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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蔡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684号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波,该公司职员。被告蔡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