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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967号原告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姜喜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瑾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禄,男,1957年3月8日生,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原告大连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伟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