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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倪凯与王安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凯,王安国,刘建新,边殿利,王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804号原告倪凯,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安国,男,1969年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济南市。被告刘建新,女,1968年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济南市。被告边殿利,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爱军,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凯与被告王安国、刘建新、边殿利、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凯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倪凯负担。审判员  李炳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