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小玲与李成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玲,李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孙小玲,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李成贵,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成贵银行存款人民币412,163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