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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玉涛与芦云华、郑益范、曹秀芬、李成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涛,芦云花,郑益范,曹秀芬,李成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470号原告:李玉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公园街道。被告:芦云花,女,朝鲜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星火乡红光村。被告:郑益范,男,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新合村。被告:曹秀芬,女,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李成福,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审理原告李玉涛诉被告芦云华、郑益范、曹秀芬、李成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