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金亮与史翠杰、台永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亮,史翠杰,台永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743号原告李金亮,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史翠杰,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莱西市。被告台永彬,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胶南市人,农民,现住青岛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亮与被告史翠杰、台永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史翠杰、台永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亮撤回对被告史翠杰、台永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亮负担。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