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付建与宋延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建,宋延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张付建,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宋延弟,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现住凤阳县。张付建申请执行宋延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第011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宋延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延弟立即给付申请人张付建欠款30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被执行人宋延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延弟的银行存款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