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文株、徐君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文株,徐君玉,许良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724号原告: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马站镇南新街51-55号。法定代表人:许文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坚,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株。被告:徐君玉。被告:许良田。原告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文株、徐君玉、许良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许文株、徐君玉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410元);2.判令被告许良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30日,被告许文株、许良田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许文株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6‰,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未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许良田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许文株发放了借款5万元。借款后,被告许文株仅偿付利息3410元,借款本金5万元及剩余利息、逾期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许文株未予偿还,被告许良田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另查明,被告许文株、徐君玉于2006年8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文株、徐君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410元);二、许良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许良田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文株、徐君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50元,由许文株、徐君玉、许良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郑增军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小云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