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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施朝光与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建峰,施朝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朝光。委托代理人:高立贵,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建峰为与被上诉人施朝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金建峰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金建峰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