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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行初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顾功政与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功政,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初00023号原告顾功政。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又新路7号。法定代表人吕钢强,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雯,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泽炯,该镇政府干部。原告顾功政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功政诉称,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公开绍兴县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县拆任(2009)10号文件、孙端镇樊浦村拆迁安置地块红线图等两份政府信息,但被告未予公开。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绍兴县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县拆任(2009)10号文件、孙端镇樊浦村拆迁安置地块红线图详细地址,制作单位加盖公章。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已向原告公开。该事实已被嵊州市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所确认,故被告无需重复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顾功政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人民政府在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2012)绍嵊行初字第29号顾功政诉原绍兴县孙端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时,已向原告顾功政公开。该事实已为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所确认,且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功政也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功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棣审 判 员  谢荣兴人民陪审员  陶亚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萍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