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苏金秋弹性织物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鹿青织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秋弹性织物有限公司,昆山市鹿青织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587号原告江苏金秋弹性织物有限公司,住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301号。法定代表人何金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昆山市鹿青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巴城镇民营经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秋弹性织物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鹿青织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秋弹性织物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秋弹性织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金秋弹性织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金秋弹性织物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