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道龙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道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427号罪犯刘道龙。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六监区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道龙犯诈骗罪,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4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作出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道龙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刘道龙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刘道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道龙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道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