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建与被告赵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建,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87号原告王荣建,男被告张浩,男原告王荣建与被告赵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荣建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