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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建与被告赵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建,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87号原告王荣建,男被告张浩,男原告王荣建与被告赵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荣建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