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惠明与顾青、谢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明,顾青,谢芳,顾永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41号原告杨惠明。被告顾青。被告谢芳。委托代理人顾志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炜卓,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永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惠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杨惠明负担。审 判 长 吴春辉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人民陪审员 范利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