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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吴洪南与被陈本刚、贾利筠买卖台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3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南,陈本刚,贾利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吴洪南,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陈本刚,男,汉族,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贾利筠,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吴洪南与被执行人陈本刚、贾利筠买卖台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万源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被陈本刚、贾利筠定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洪南贷款11137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本刚、贾利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3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这后印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