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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雍刚等与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刚,陈国卉,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953号原告雍刚。原告陈国卉。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被告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斌钶,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刚、陈国卉诉被告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雍刚、陈国卉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刚、陈国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刚、陈国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26元,依法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雍刚、陈国卉承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兴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