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凤静与被申请人张亚红、黄建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凤静,张亚红,黄建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财保31号申请人白凤静,女被申请人张亚红,女被申请人黄建顺,男申请人白凤静与被申请人张亚红、黄建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黄建顺所有的小型出租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白凤静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凤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黄建顺所有的小型出租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