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茂平诉额尔登格日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平,嘎啦仓桑布,额尔登格日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69号原告王茂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嘎啦仓桑布,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额尔登格日乐,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平诉被告嘎拉仓桑布、额尔登格日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茂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茂平负担。审 判 长 黄春梅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人民陪审员 贾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