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与任广新、宋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任广新,宋君,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493-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绍兴路168号和平工贸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68684761。法定代表人陆扬。被执行人任广新,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宋君,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度假区转塘镇转塘直街35号,组织机构代码:779291541。法定代表���林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与任广新、宋君、浙江新帝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4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物本院暂无处置权,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14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执 行 员 李 俊执 行 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