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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钱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娟,唐世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02号申请人钱娟,女,生于1984年4月15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申请人唐世波,男,生于1973年8月28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申请人钱娟因与被申请人唐世波借款纠纷,为了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和实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世波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钱娟提供渝FXXX**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钱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唐世波所有的位于开县XX中路XX号XX的房屋(产权证号:XX房地证XX字第**号)二、查封、扣押周波所有的渝FXXX**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钱娟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扣押和查封期限为两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凡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