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商初字第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钱培章与侍荣松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培章,侍荣松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375号之二原告:钱培章。委托代理人:倪自强,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侍荣松。委托代理人:严玉云,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苍玉辉,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培章与被告侍荣松票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培章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培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钱培章承担。审 判 长 臧丽娟审 判 员 汪普庆人民陪审员 于卫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