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树君诉被告田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4民初198号原告:石某某,男。被告:田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