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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立志、刘朝义、明文顺与郭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刘某某,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号申请人执行人申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镇××路××巷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镇××路21号。申请执行人明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镇××北79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乡××村1号。本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3)滑法执字第××号查封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的大众迈腾牌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大众迈腾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