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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嘉蕊与修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17号之一申请人:刘嘉蕊,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理人:刘城,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修远,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经申请人刘嘉蕊申请,我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吉012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修远所有的吉J4C7**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修远所有的吉J4C7**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修远所有的吉J4C7**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