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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与李令法、杨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李令法,杨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6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锡忠,行长。住所地台前县行政街。委托代理人贾兴刚,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台前县。被告李令法,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杨文华,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台前县水利局职工,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诉被告李令法、杨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清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彩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