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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6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贾良平与被告陶怀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良平,陶怀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073号原告贾良平,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陶怀霖,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贾良平与被告陶怀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怀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贾良平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