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98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9********。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