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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娜与青岛明珠荣菲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青岛明珠荣菲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刘娜,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明珠荣菲鞋业有限公司,驻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4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明珠荣菲鞋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459号裁决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