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祖源与董鲜霞、张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源,董鲜霞,张东阳,张艳娜,石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32号之一原告王祖源,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裴新会,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鲜霞,女,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东阳,男,1993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艳娜,女,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石素珍,女,1947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源诉被告董鲜霞、张东阳、张艳娜、石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祖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祖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王祖源承担。审 判 长 牛聪敏审 判 员 郑彦晓代理审判员 蒋焕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曹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