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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侯振良与袁桂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振良,袁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侯振良,住巴彦县。居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袁桂芝,女,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通河县通河镇水岸名苑小区。身份证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侯振良申请执行袁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振良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字第6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泽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