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314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迟学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厂,男。委托代理人周旭璐,女。被告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1.20元,减半收取计545.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