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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1098号原告樊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建良,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荣、被告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建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草率结婚,缺乏必要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被告还不信任她,经常骂她,使她身心遭受伤害;被告拒绝与她沟通,一意孤行。2015年5月她与被告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她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否认原告所诉部分属实,认为他与原告夫妻关系尚好,引发他俩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与他家人相处不睦,且有些误会。表示妥善调处矛盾,并恳请原告理解,珍惜婚姻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同年12月16日生育一子卢某甲。生活中,因被告家人与原告相处不睦,致原、被告间发生争执。又原、被告婚后,原告在其娘家给被告借款11万元,被告迟迟未能偿还该款,引起原告家人不满,加剧了原、被告间的矛盾。2015年5月,原告带孩子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又表示,若被告能及时偿还她娘家的11万元债务,即可与被告和好,被告表示积极想法分期还款,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又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因被告家人与原告相处不睦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非原则性分歧,可协商解决。现原告当庭表示在被告偿还其娘家借款或有分期还款的具体行动后,自愿与被告和好,被告亦当庭表示短期内计划分期还款,妥善协调家庭关系,并恳请原告理解,据此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望被告切莫辜负原告的良苦用心,妥善处理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尽快落实还款计划,以改善夫妻关系现状,让原告看到希望。原告此次起诉离婚,尚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樊某某要求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