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黄建财、黄美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黄建财,黄美莲,汤树保,林海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3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23号。代表人林巍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小惠,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贷后管理员,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建财,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美莲,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树保,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海全,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被告黄建财、黄美莲、汤树保、林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