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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江峰与江忠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峰,江忠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江峰,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江忠楼,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忠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忠楼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峰与被执行人江忠楼,经协商达成了以下和解协议:1.双方同意以江忠楼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一处房产作价40万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江峰名下,抵偿江忠楼欠江峰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2.房屋过户后,申请执行人江峰应给付被执行人江忠楼7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江忠楼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一处房产作价40万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江峰名下,抵偿江忠楼欠江峰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江峰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江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