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广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广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宿迁市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宇商业广场3区C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唐志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广超。本院受理了原告宿迁市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广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