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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字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唐毓与周敏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毓,周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1民初字41号原告:唐毓,女,生于1975年11月11日,汉族,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胡稍闻,旺苍县东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敏,女,生于1965年3月27日,汉族。原告唐毓与被告周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毓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稍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敏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唐毓诉称:2013年9月11日,被告周敏因资金紧张向案外人苟本秋借款30000元,苟本秋坚持要求被告周敏提供担保人,否则,就不提供借款。被告周敏多次找到原告协商,要求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唐毓为被告周敏的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2015年3月10日,苟本秋找被告周敏还款,被告无力偿还,苟本秋找到原告,要求其代被告周敏偿还。原告只好代周敏向苟本秋偿还了32200元。请求判决被告偿还给原告为其代为偿还案外人苟本秋的借款322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结清为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周敏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了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原件1份,证实被告周敏于2013年9月11日在案外人苟本秋处借款3万元;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唐毓于2013年9月11日在该复印件上书写自愿为周敏在苟本秋处的3万元借款担保。4、收条原件1份,用以证实原告唐毓于2015年3月10日代被告周敏偿还了苟本秋的本息共计32200元;5、对周勋(被告周敏胞弟)、魏东(被告周敏胞弟)、魏庭荣(被告周敏之父)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被告周敏从2015年5月起至今下落不明,没有与其家人联系过。被告周敏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被告周敏因资金紧张向案外人苟本秋借款30000元,苟本秋坚持要求被告周敏提供担保人,否则就不提供借款。被告周敏多次找到原告协商,要求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唐毓为被告周敏的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被告周敏向苟本秋出具了借条一张,金额为30000元,未约定利息。原告唐毓向苟本秋出具了担保书一份。2015年3月10日,苟本秋找被告周敏还款,被告无力偿还,离开旺苍。苟本秋找到原告唐毓,要求其代被告周敏偿还。原告只好代周敏向苟本秋偿还了现金32200元。苟本秋将周敏的借条及唐毓的担保书退还给原告唐毓,并向原告唐毓出具了收条一张。因被告周敏一直没回旺苍,下落不明。原告唐毓于2016年1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为偿还案外人苟本秋的借款322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结清为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周敏在案外人苟本秋处借款,并向苟本秋出具借据的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唐毓自愿为被告周敏向苟本秋提供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苟本秋要求被告周敏偿还借款,被告周敏未能还款,苟本秋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原告唐毓代被告周敏向苟本秋偿还了借款,原告唐毓享有追偿权,有权要求被告周敏向其归还代为偿还的借款,并承担损失。被告周敏应及时向原告支付代为支付的借款。案外人苟本秋与被告周敏的借款本金30000元未约定利率,原告代为偿还的本金应为30000元,原告主张本金32200元,对超出30000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唐毓向苟本秋偿还借款后与被告周敏实际上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双方无利息约定,原告唐毓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敏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毓支付代其向案外人苟本秋偿还的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2016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金清结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 恒审 判 员  王 兴人民陪审员  王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