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长治市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城区炬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炬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炬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荣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五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炬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152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0元、执行费9552.62元,共计735714.62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炬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炬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735714.6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 敏 来自: